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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尹廷刚与刘纪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廷刚,刘纪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尹廷刚,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刘纪能,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纪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纪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纪能所有的坐落在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一段A幢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20****)。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