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广会与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广会,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44号申请人:王广会,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李家台乡下清河村。被申请人:战长江,男,43岁,住开原市李家台乡下清河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战长江所有的价值约1.3万元的生猪七头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战长江所有的价值约1.3万元的生猪七头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