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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章平与刘昌荣、刘继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章平,刘继韩,刘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81-2号申请执行人王章平,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刘继韩,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刘昌荣,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屏山执字第38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昌荣的银行存款6815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昌荣的银行存款6815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