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委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朝辉、姜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辉,姜宾,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委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辉,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姜宾,男,汉族,居民,住肥城县。被执行人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王朝辉与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评估费及诉讼费6540元。根据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金融、房地产、车辆等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时,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