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张伏生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张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张伏生(身份证号×××),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3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顺义区李桥镇×村集体土地建房。经测量,占用集体土地546平方米,其中建设房屋546平方米。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地区,土地利用现状为坑塘水面。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4日制作并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3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顺义区李桥镇×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54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3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3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淑莉审 判 员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建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