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丁某。被告许某。原告丁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妍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