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丁某。被告许某。原告丁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妍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