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542号原告张某,个体司机。被告毛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