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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542号原告张某,个体司机。被告毛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