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振中与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勇,陈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勇,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振中,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诉人周小勇因与被上诉人陈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周小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减、免、缓等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小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志杰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俊平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