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小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特1号申请人张小凤,女,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张小凤要求宣告刘文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文才,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刘文才与申请人张小凤系夫妻关系,生育刘剑、刘亮两名子女,刘文才之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诉称,2015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文才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已处于神志不清的情形,现申请宣告刘文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小凤为其监护人。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证明等证据。诉讼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文才患有急性发作的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刘文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申请人及刘剑、刘亮一致同意由张小凤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文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小凤为其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