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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永伟与吴亚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伟,吴亚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62号原告刘永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亚洪,女,1989年2月10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永伟与被告吴亚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永伟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