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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额尔登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第75-1号原告王学军,男,蒙古族,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额尔登其其格,女,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学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额尔登其其格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额尔登其其格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