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朝勇与被执行人徐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勇,徐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勇,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徐晓丹,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刘朝勇与被执行人徐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铁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朝勇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