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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素华与周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华,周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288号原告王素华,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周玥,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华诉被告周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另行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华负担。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周淑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芫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