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338号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6楼。法定代表人陈明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薇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楠,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杨涵,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天平镇胡家庵村6组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