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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明明与滁州优力恩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明,滁州优力恩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明,汉族,1985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滁州优力恩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军,董事长。申请人朱明明与被执行人滁州优力恩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劳人仲裁字8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825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劳人仲裁字8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