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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5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兴强、徐天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强,徐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528-2号申请执行人:郭兴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徐天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00000元、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8400元,共计611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天乐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12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