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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康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康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623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献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代理人:卢瑞琴,系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康宁,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71。委托代理人:张培军,系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冯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阳州、潘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康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陈某已交纳)。审判员  陈武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宝华谢俊花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