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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诉杨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杨晓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82号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法定代表人:王正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秀英,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马凤鸣,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萍,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