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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桑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桑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94号原告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东路475-477号。法定代表人黄金虎,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协卿、郁晨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桑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桑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永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悠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