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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潍坊市金角轮胎有限公司与刘艳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金角轮胎有限公司,刘艳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43号申请人潍坊市金角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荣修,经理。被执行人刘艳中。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角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艳中在银行的存款15257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