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任平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24号罪犯任平昌,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西刑一初字第00111号,认定任平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无上诉,无抗诉。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陕刑三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以罪犯任平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报请建议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平昌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罪犯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任平昌在死缓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任平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