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香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69号原告香某,女,蒙古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香某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5.00元退还给原告香某。审判员 XX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格日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