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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5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间,至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多次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36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7月22日凌晨,至苏州市姑苏区南浩街626号被害人傅某经营的“航坞鞋业”小店,翻窗入内,实施盗窃。2、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8月2日凌晨,至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新苏天地,从通风管道进入地下一层,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王某经营的“王氏三兄弟”小吃店,窃得被害人王某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朱某又进入被害人段某经营的“糊世の刺身”小吃店,窃得被害人段某置于收银台钱箱内的人民币500元。3、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8月16日凌晨,又至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法,进入被害人赵某经营的“C·亿”奶茶店,窃得被害人赵某置于收银台钱箱内的人民币400元。4、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8月19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供销合作社主任室,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龚某置于桌子抽屉内的硬中华香烟1包。5、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8月23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童装大世界”服装店,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金某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200元。6、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8月31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润浦商业广场“小牛烧烤”店,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沈某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00元。7、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9月6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华美达酒店员工宿舍202室,趁他人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曹某置于床头柜上的华为G621-TL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36元。综上,被告人朱某共计盗窃8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36元。案发后,被追缴的华为手机1部现暂扣于公安机关。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6日抓获被告人朱某。2、被害人王某、赵某、龚某、金某、沈某、曹某、段某、傅某的报案陈述证实了财物被盗窃的事实。3、被告人朱某的指认笔录证实其指认犯罪现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在案发现场提取到指纹的事实。4、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赃物华为手机的事实。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盗华为手机的价值。6、物证鉴定书证实了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指纹一致的事实。7、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87年4月30日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多次盗窃,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华为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曹某;责令被告人朱某继续退赔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四百元给被害人王某;赃款人民币五百元给被害人段某;赃款人民币四百元给被害人赵某;赃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给被害人金某;赃款人民币一百元给被害人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益峰人民陪审员  陆华芳人民陪审员  杨玉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萍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