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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泽友与被上诉人王青梅、王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友,王青梅,王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魏上诉人陈泽友因与被上诉人王青梅、王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泽友,被上诉人王青梅、王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谭晓燕代理审判员  付 巍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