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岩与闫龙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闫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闫龙林,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闫龙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龙林28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戴云秋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