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金才与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1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才,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金才,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号江南花园*单元***房。委托代理人:熊飞,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江福明,职务总经理。上诉人黄金才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金才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金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金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元,由上诉人黄金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