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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7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蔡立彪与陈阳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立彪,张艳晴,陈阳辉,李红,新化县上梅镇枫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788-2号申请执行人蔡立彪,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枫林村第**组。申请执行人张艳晴,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枫林村第**组,系蔡立彪之妻。被执行人陈阳辉,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坪头山村梓江片氹里组***号。被执行人李红,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阳辉之妻。被执行人新化县上梅镇枫林村民委员会村长:吴明辉,联系���话:1360738****。蔡立彪、张艳晴与陈阳辉、李红、新化县上梅镇枫林村民委员会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阳辉、李红、新化县枫林采石场共同赔偿申请人蔡立彪、张艳晴合理损失515226.50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027元、执行立案费8613元;责令被执行人新化县上梅镇枫林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人蔡立彪、张艳晴合理损失103045.3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6元、执行立案费86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阳辉、李红已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新化县上梅镇枫林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新化县上梅镇枫林村民委员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刘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