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排岳与任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排岳,任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26号原告黄排岳,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玉林,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排岳与被告任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排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排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排岳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潇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