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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排岳与任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排岳,任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26号原告黄排岳,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玉林,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排岳与被告任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排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排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排岳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潇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