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拓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拓纸业有限公司,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徐仁源,谢艳兵,上海集贤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48号原告上海富拓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徐仁源。被告谢艳兵。被告上海集贤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拓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徐仁源、谢艳兵、上海集贤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富拓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