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蒲秋林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秋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秋林,男,1978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2015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秋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蒲秋林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蒲秋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秋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蒲秋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秋林撤回上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宗敏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