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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5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XX诉杜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杜XX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5283号原告(反诉被告)赵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杜XX,男。委托代理人李XX,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XX诉被告(反诉原告)杜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民及反诉原告杜画峰于2016年2月25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民及反诉原告杜画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民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杜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民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杜画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礁代理审判员 刘 晓 辉人民陪审员 亢 学 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