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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骆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89号原告骆某。被告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