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骆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89号原告骆某。被告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