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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胡廷新、胡丙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胡廷新,胡丙函,胡秀廷,姚彬,胡鲁廷,胡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68-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廷新,男,农民。被执行人:胡丙函,男,农民。被执行人:胡秀廷,男,农民。被执行人:姚彬,男,农民。被执行人:胡鲁廷,男,农民。被执行人:胡德文,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廷新、胡丙函、胡秀廷、胡鲁廷、姚彬、胡德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阳某一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秀廷等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4)阳民一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