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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丁建义申请执行贾生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义,贾生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45-1号申请执行人丁建义,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无职业。被执行人贾生前,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杭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生前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团结支行开设账户:6229760590300287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生前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团结支行账户:6229760590300287XXX内的存款3000元,划拨至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账户:8706601220000000002XXX,开设银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惠民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兆亮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泱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