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爱杰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杰,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10号原告:王爱杰,曾用名王杰。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玲,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杰与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