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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爱杰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杰,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10号原告:王爱杰,曾用名王杰。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玲,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杰与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