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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良正与中山欧科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良正,中山欧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良正,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835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欧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MichaelJimmyWongYuenTie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瑞庆。委托代理人:谢振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良正因与被上诉人中山欧科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魏良正对原审判决不服,已经递交《民事上诉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按照上诉法律规定,应按照上诉人魏良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良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艳凤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