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鲁白菊与游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白菊,游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鲁白菊。被告游忠友,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白菊与被告游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白菊于2016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峥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白菊撤回对被告游忠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白菊负担。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王 嘉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姝附相关法条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