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575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陶天春,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