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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牛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萌与荆跃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荆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2059号原告:张XX,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荆XX,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荆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