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荀刚诉马淑芳、吴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刚,马淑芳,吴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荀刚,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马淑芳,女,1957年1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吴学礼,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淑芳、吴学礼向申请执行人荀刚偿还借款18000元(自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淑芳、吴学礼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