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55-1号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张渭波。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被申请人孙继军,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光勇。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67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账号2001********2578内的存款;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红照壁支行的账号1289********000内的存款;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光华支行的账号2019********0165内的存款。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川A****7号混凝土泵车和位于四川省邛崃市XX工业园区的X套型号为H****0的中联混凝土搅拌站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在675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的川A****7号混凝土泵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邛崃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邛崃市XX工业园区的X套型号为A****0的中联混凝土搅拌站,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账号2001********2578内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红照壁支行的账号1289********000内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光华支行的账号2019********0165内的存款2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