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南和经济开发区三河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2月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400051/26705787,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24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人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人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云爽审 判 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