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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岑慎才、岑礼芳等与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慎才,岑礼芳,颜阿芬,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深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岑慎才,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岑礼芳,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颜阿芬,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后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宗祥、董宣宣,浙江叶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瑞安市深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岑头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邵文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慧,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慎才、岑礼芳、颜阿芬与被告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深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慎才、岑礼芳、颜阿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