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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博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某、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博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某,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兴贸路盛世安居商业步行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覃建,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毅,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遂宁市博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87号6层。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某,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大石桥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博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某、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600元,由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家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