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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01380号原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1号2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包进锋。被告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越东路以西3幢101。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寿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