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传俊与刘世兵、裴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俊,刘世兵,裴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229号申请人胡传俊,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世兵,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裴兰英,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行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世兵所有的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