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懿杰与被执行人尹志刚、尹学清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懿杰,尹学清,尹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尹懿杰,男。被执行人尹学清,女。被执行人尹志刚,男。申请执行人尹懿杰与被执行人尹志刚、尹学清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尹述柏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32号7幢20504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尹懿杰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尹懿杰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陕0104执86-2号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尹懿杰与被执行人尹志刚、尹学清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执86-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尹述柏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32号7幢20504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尹懿杰(身份证号码610113196809010472)名下。原房产证(证号1075108011-2_1-7-20504)作废。附:(2016)陕0104执86-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