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向尚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48号罪犯向尚兵,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温永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尚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尚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尚兵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向尚兵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尚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并被评为2014年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68.9分。本次减刑未交罚金。经查该犯狱内月均消费水平低于一般消费水平。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尚兵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尚兵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