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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立文与范雷、石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文,范雷,石根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王立文。被告范雷。被告石根琴。原告王立文与被告范雷、石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亚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文、被告范雷、石根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文诉称,原告与被告范雷系合作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23日,被告范雷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到期后,二被告并未偿还任何款项,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1份为证。被告范雷、石根琴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现经营困难,无偿还能力。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范雷系合作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范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范雷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自2015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年利率为20%。当日,原告向被告范雷交付100000元现金,被告范雷在借款合同上注明“今收到王立文女士现金10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范雷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范雷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协议到期后,被告范雷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讼争借款发生在被告范雷与被告石根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当庭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的该笔借款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范雷、石根琴共同偿还原告王立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范雷、石根琴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立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金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