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禹建芝与被执行人苏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建芝,苏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禹建芝,女。被执行人苏留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建芝与被执行人苏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苏留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留成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